中国人民大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试行)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9-05-06浏览次数:41

【编者按】为深入贯彻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精神,中国人民大学进一步推进师德师风建设,启动了师德师风制度建设相关文件的修订和制定工作。在充分吸收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基础上,经过反复征求师生意见建议,目前一批文件已经修订和制定完毕。4月15日公布了《中国人民大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试行)》,可供各高校推进师德建设参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规范根据《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中国人民大学章程》制定。

       第二条     本规范是对中国人民大学教师个人品行和职业操守的基本要求。
       第三条     本规范运用于中国人民大学全体教职工,以下统称教师。

第二章  基本职业道德规范

       第四条     爱国守法。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依法履行教师职责,维护社会稳定和校园和谐。
       第五条     厚德敬业。忠诚教育事业,做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好教师。做到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以德育德,做先进思想文化的传播者、党执政的坚定支持者、学生健康成长的指导者。恪尽职守,甘于奉献。终身学习,刻苦钻研。
       第六条     崇教爱生。坚持立德树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坚持教书与育人相统一。注重学思结合,知行合一,因材施教,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严慈相济,教学相长,诲人不倦。真心关爱学生,严格要求学生,公正对待学生,做学生良师益友。
       第七条     严谨治学。坚持学术自由与学术规范相统一。弘扬科学精神,勇于探索,追求真理,修正错误,精益求精。实事求是,发扬民主,团结合作,协同创新.遵循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谨认真的治学态度,恪守学术诚信,遵循学术准则,尊重和保护他人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
       第八条     服务社会。坚持潜心问道与关注社会相统一。勇担社会责任,传播优秀文化,普及科学知识。热心公益,服务大众。主动参与社会实践。自觉承担社会义务,积极提供专业服务。
  笫九条     为人师表。坚持言传与身教相统一。淡泊名利,志存高远。树立优良学风教风,以高尚师德、人格魅力和学识风范教育感染学生。模范遵守社会公德,维护社会正义,引领社会风尚。言行雅正,举止文明。自尊自律,清廉从教,以身作则。

第三章  违规的行为

       第十条     工作关系方面的违规行为包括: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宪法法律或社会伦理的言行;
(二)擅自停课、调课或请人代课;
(三)侮辱、恐吓学生或教唆学生侮辱、恐吓其他学生;
(四)在招生、考试、学生推优、保研等工作中徇私舞弊;
(五)荠虚作假、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违规使用科研经费以及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六)学术成果故意重复发表;
(七)对学术批评者进行压制、打击或报复;
(八)其他违反学校教学管理和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第十一条     师生关系方面的违规行为包括:
(一)损害学生合法权益;
(二)索要或收受学生及家长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财物;
(三)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
(四)与有利益关系的在校学生发生恋爱关系;
(五)其他违反师生关系的行为。
       第十二条     同事关系方面的违规行为包括:
(一)干扰戏妨碍他人开展正常的教学、科研或管理工作;
(二)在缺乏事实依据的情况下,伪造证据,以造谣、举报等形式恶意中伤他人;
(三)对同事实施性骚扰或与同事发生不正当关系;
(四)恶意泄露他人隐私;
(五)其他违反同事关系的行为。
       第十三条     学校关系方面的违规行为包括:
(一)干扰学校正常工作秩序;
(二)影响正常教育教学工作的兼职兼薪;
(三)有意破坏或煽动他人破坏学校设备、设施;
(四)未经学校允许,擅自使用学校的有形或无形资产、资源;
(五)其他损害学校声誉和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十四条     社会关系方面的违规行为包括:
(一)寻衅滋事,聚众闹事,打架斗殴,毁坏公物;
(二)通过弄虚作假、欺骗组织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个人利益:
(三)采取谩骂、侮辱、诽谤、恐吓、威胁、打击报复等方式干扰他人正常工作或生活;
(四)参与或支持色情、吸毒、赌博、邪教组织活动等;
(五)其他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的行为。
  第十五条     国家法律法规或学校规章制度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六条     对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举报、受理、调查、处分、申诉等,按照《中国人民大学教职工纪律处分暂行规定》等文件中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十七条     本规范由学校师德建设与监督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范经中共中国人民大学第十四届委员会第35次常委会审议通过,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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