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正平:不讲教育分寸的行为是不道德的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9-10-12浏览次数:29

       最近,我国发生的几个引起广大公众高度关注和纷争的师德事件,不论是教师处罚有过失行为的学生,还是学校领导(或教育行政部门领导)处分有失范行为的教师,都与如何掌握教育分寸和尺度有关。

 笔者发现,一方面,我国学者对于教育分寸这一重要问题关注较少,缺少系统而专门的理论研究;另一方面,很少有从教育伦理学的视域加以深入地研究教育分寸。掌握教育分寸具有重要的教育伦理价值,直接关乎教育质量,关乎人才培养,关乎师德建设和教育文明进步。教育分寸是教育道德的一个重要范畴。

 什么是教育分寸?我国第一本《教育伦理学》指出:“所谓教育分寸,就是要注意教育方法、态度上的适度和恰到好处。这个‘适度、恰到好处’就是教育分寸。”B·H·契尔那葛卓娃和契尔那葛卓夫所著的《教师道德》一书进一步指出, “‘分寸’是一种道德行为,它包括对行为的全部客观后果及其主观理解的预见;包括对人要有仁爱、同情和关心的要求;包括了在任何情况下都能建立良好关系的方法。”简言之,最恰当地顾及行为的环境条件和它的社会教育后果的那种特殊的行为方式就是教育分寸。教育分寸是教育道德的形式之一,它是在独特的教育过程的条件下实现教育道德的一种方式。在教育活动中,教育分寸具有自己的哲学基础和道德价值。

 以哲学的观点看,“教育分寸”实际上是指在教育和教学活动中对行为和要求的“度”的把握。“度”是事物保持自己质的稳定性的数量界限,或某种质所能容量的量的活动范围,表现的是质和量的统一。德国哲学家黑格尔对“度”做了系统的研究,并把它定义为:尺度是有质的定量,尺度是质与量的统一,因而也是完成了的存在。辩证唯物主义认为,度是从与其他事物发生关系的系统中分出来的某事物的规定,任何事物都有自身的度。在这个限度内,量的增减不会改变事物的质,但是一旦超过这个度,量变就会引起质变,破坏原来的度建立新的度,并形成体现于新度中的新的质量统一体。所以,教师和教育工作领导者恰当地把握教育和教学工作中的“度”即“分寸”具有重要的意义。为了实现良好的教育目标,保持特定的质,就要把教育行为、处罚的尺度控制在合乎教育规律、道德法律要求和有利于教师学生健康成长的一定限度内。如果教师和教育工作领导者在教育实践中不注意对于“度”即“分寸”的恰当把握,过度、不足、失去分寸,即使是“为了学生好”、“为了教师好”,也会适得其反,无法达到理想的教育效果。

 从道德价值层面来看,教育分寸实际上也是要求教师和教育工作领导者把握教育工作中的“中道”。“中道”即“中行”是儒家的重要伦理思想,指能行中正之道,与“中庸”意相近。《论语·子路》:“不得中行而与之,必也狂狷乎。”《孟子·尽心下》引为:“孔子:‘不得中道而与之,必也狂狷乎!狂者进取,狷者有所不为也。’孔子岂不欲中道哉?”《荀子·子道》:“上顺下笃,人之中行也。”东汉赵岐《孟子注疏》:“中道,中正之大道也。”南宋朱熹认为:“所谓中之道者,乃即事即物都有个恰好的道理,不偏不倚,无过不及。”“中庸”则是儒家倡导的一种宇宙观、方法论和道德境界。其中“中”有中正、中和、不偏不倚等义;“庸”有平常、常道、用等意。《论文·雍也》中写道:“中庸之为德也,其至矣乎!”以“中庸”为最高的美德。要求“事举而中”,反对“过”和“不及”。柏拉图把均衡概念引入伦理学中。在此基础上,亚里士多德则是把中庸和节制联系在一起,认为中庸有两种,自然界的中庸是绝对的,人事的中庸是相对的。从道德层面来看,人的行为可以分为“过度”、“不及”和“适度”三种状态,“过度”和“不及”都是恶行,只有中庸和适度是美德,因此,美德是一种适中,正如契尔那葛卓娃所认为的教育分寸是一种道德行为,教育与美德在这里找到了契合点。

 掌握教育分寸是一种道德行为,它的道德价值标准在哪里?亚里士多德认为,道德价值的标准就要符合“中道”,“中道”表现为一种恰当和合宜。一位好教师、好校长、好教育工作领导者,并不只是知识、能力和权力地位较高的人,还应该是在教育活动中真正有道德责任心,能够掌握很恰当的“教育分寸”的人。这种“教育分寸”不仅表现在教师与学生关系、教师与集体关系、教师与教育工作领导者关系、教师与家长关系中,还表现在自身道德个性的自我完善、教育行为的选择以及在教学活动中的教学艺术等等。一个具有高尚动机的教育工作者,通过较长期的道德实践,并且合乎“中道 ”即掌握好“教育分寸”,才能真正成为一个有德性的人和德位相配的人。因此,教育分寸是以恰当的方式,对应该的人,用合适的数量,在恰当的时候,采取最合适的教育行为或教育惩处。

 从根本上说,教育分寸之所以具有道德价值,是因为教师和教育工作领导者是否恰当地掌握教育分寸,与教育和教学效果、学生利益、教师利益、教育事业和整个社会的利益密切相关。马克思指出:“正确理解的个人利益是整个道德的基础”。教育职业活动中的利益是教育道德或教师道德的物质基础。重视把握合乎教育规律的教育分寸,能对学生、学生的知识掌握、能力培养和品德成长带来裨益;反之,违背教育规律、道德法律要求的任性行为,只会对师生和教育事业利益造成明显的损害。一切不讲教育分寸的教育行为和教育行政行为,都是不道德行为!


(作者:上海师德研究与评价中心研究员,上海师范大学哲学与法政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网络编辑:王爱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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