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次林:让理性来治理行为规范管理的乱象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20-03-27浏览次数:13

2019年,山东日照五莲二中的杨老师因为学生被罚在教室外面期间又擅自跑到操场去玩,便在楼道内让学生蹲在地上,用课本抽打、脚踢十多分钟,致使学生脸部、颈部、腿部等多处红肿。杨老师的体罚行为对学生的身体造成了比较严重的伤害,也受到了教体局和学校的处罚。但是由于家长不依不饶,教体局只好顶格追加处罚,将杨老师纳入信用黑名单,并驱逐出教育行业。事件传出以后,引发网民热议,直至国家媒体介入。受媒体压力,五莲县教体局决定取消一切处罚,并提拔性地把杨老师调动到五莲一中!

迁就家长对杨老师顶格追加处分本来就不对,受制于媒体压力又取消一切处分更是错误。这个事件在师德领域造成了严重的价值观混乱。这样的易反易复,可见教育管理者对日常行为规范的管理其实是失去了基本的价值立场,任由个人态度和媒体意见的绑架。教师没有可靠的价值立场,其职业就不会有专业地位。

要对学生的行为进行科学管理,就应该对行为及其规范予以分类。教育部对中小学生都制定过日常行为规范,每个学校也都有校规,班级还有班规。我们对这些规范也有分类,比如教育部“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有五大类40款,但是那种分类无益于指导教师运用它们。

国际上有个领域理论,把行为规范分成道德规范、习俗规范和个人规范。道德规范背后都是有科学依据的,是与公平、他人的权利相关的,违反此类规范带来的后果是损害他人利益、侵犯他人权利,或者使别人受到了身体或心理的伤害。比如不能偷东西或者打人,因为,这些行为包含着对他人权利的伤害和不公平。习俗只是一部分人在一定时空里约定俗成的规范,它们背后不存在科学的理由。比如,“给教师让座”属于习俗规范,因为这个规范只能用风俗习惯来解释,背后没有科学性的理由;但是,“给老弱病残孕让座”属于道德规范,因为,这些人的体力、耐力、稳定性不如常人,把座位让给他们有可能防止乘车过程中出现意外伤害。这就有了科学的理由了。习俗还可以从性质上划分出良俗、恶俗和无关乎好坏的中性习俗。所谓恶俗就是不健康、违背人性、违反教育规律或者教育法律的那些习俗,比如,有的学校座位的编排与学习成绩有关,有的学校规定教师和学生上课期间不能喝水。有些习俗具有文化特征,无所谓好坏,比如,双手接物以示礼貌,升旗时行队礼致敬。个人规范是关于个人喜好或隐私的规范,例如,对食物、服饰、发式的选择或者择友倾向的选择等。与道德、习俗追求一定的价值取向不同,个人规范一般不涉及是非善恶判断,而只是个人偏爱和自由选择的问题,属于个人所拥有的合理特权。

这样分类的好处在于不仅区别了行为及其规范的类型,而且告知了师生违犯哪些规范的违规程度最重,哪些最轻,因而给教师实施行为规范管理提供了科学依据和理性指针。一般而言,违反道德规范的违规程度最重,因为,它侵害了别人的权利;违反个人规范程度最轻,因为它对别人没有造成影响;对习俗规范的违反是对习俗约定的不遵从,会影响集体秩序,其违规程度居中。如果规范属于恶俗,学生对它们的违抗就代表了正确的方向。教师在认定学生违规的严重性上,应该要基于事实,看看究竟是属于什么类型的违规,然后给予不同程度的惩罚。对于那些侵害了别人的权利、干扰了正常的集体秩序的违规行为,如果讲道理没有效果,采取适当的体罚是可以的。

由于我们没有这种规范分类的意识,学生违规后,教师判定其程度的时候不仅受教师心情影响,也与学生态度的有关。教师很多惩罚行为只是其宣泄内心压力的表现;如果学生的态度冲击了教师的权威,教师可能会超规格惩罚。由于受到传统文化的影响,师生关系延续着亲子关系,学生没有独立人格,教师无需关照学生的尊严,对学生个人生活的干预往往表现了教师的爱,对习俗观念的推崇抑制了法理存在的空间。学生的发饰、服饰等等行为规范的管理耗去了大量的精力,而这些行为恰恰属于学生个人的权力,最多属于习俗(教师经常说“学生要有学生样”就是一种习俗观)。笔者2018年对上海市8区中小学教师的师德进行了调查,在5810份有效答卷中,教师们对违规程度的判定是混乱的。问卷提供了8种违规行为,教师们在判定其违规程度上,“悄悄抽掉同桌椅子,使同桌跌坐在地上”这个违犯道德规范的行为远远低于“在笔记本里用污秽和恶劣的语言咒骂某个同学”、“躲在校园偏僻角落里抽烟”这两个违犯个人规范的行为。不少教师把“抽掉同桌椅子”仅仅看做无关紧要的恶作剧,而对后两种行为判得很重。

教育要走向现代化,制度的理性化、科学化是必需的。没有区别就没有政策,没有区分就没有公正。违规的程度不同,处理的强度当然要不一样。今天学校在处理违规的时候,是缺乏分寸依据的,甚至是颠倒的。没有对规范进行分类,教师、学生和家长对于教师的惩罚力度的合适性也无法判定。教师慢慢形成了谁强势谁的惩罚就有道理,家长也慢慢形成了谁能闹谁就有理的校闹心态。市教委应该进行科学研究,以文件的方式将规范的分类和处理方式下发到各级教育部门,最好能够提供违规程度及其处理强度的案例。学校有责任将这种理论告知师生、家长,并且教会师生和家长如何分析和判定违规程度。认识统一了,标准统一了,就会大大减少师生冲突、家校矛盾。在党中央要求提高教师地位,教育部要求制止校闹的背景下,加强行为管理的理性处置极为必要。


(作者:上海师范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刘次林)

(网络编辑:王爱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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