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科学基金会:研究与学术活动中的良好科研行为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23-06-14浏览次数:10

当今时代,在科学和社会之间建立信任日益重要,科研行为本身基于最高的伦理考虑是十分重要的,同时以公开和透明的方式识别和处理研究不当行为也是至关重要的。近年来,世界各地报告了一些不当行为案件。这并不意味着这样的案例趋于流行,但每一个案例都会破坏科学系统本身和科学家之间的信任。大多数与科研有关的机构已经采取行动来处理这些问题并采取最佳实践。接下来的欧洲科学基金会(ESF)声明及其所依据的报告反映了我们的成员组织已经进行的大量工作。尽管我们可能忽略了一些活动,但我相信这份报告将有助于在整个欧洲开展和进一步改进良好科研行为的持续行动。这份报告并不是这些努力的终点。在一个快速变化的世界中,科学研究方式的进一步发展是不可避免的,我们总是需要更新和完善我们的方法,这就需要不断采取行动。欧洲科学基金会希望能与其他欧洲组织紧密合作,如科学院和大学等机构。最后,我要重申,公众必须对科研行为有信心。在欧洲科学基金会和我们的成员组织中,只有最高的标准才能得到认可。

在研究和学术方面良好的科研行为对科学诚信至关重要。它为质量保证设定了国际有效的基准,使其他科学家能够复制和进一步研究。它还为防止科学不诚实和欺诈提供了保障。因此,良好的实践可以培养科学界内部以及科学与社会之间的信任,这两者都是科学进步所必需的。

一些欧洲科学基金会成员组织和一些私人研究机构和大学已经在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工程和人文学科的所有领域中发布了用于开展良好的科研行为的指导方针或规范。然而,为了充分发挥效力,这些准则必须被欧洲大学和研究机构更广泛的采用,被所有研究人员和学者遵守,并被监控合规情况。机构和个人的承诺都是先决条件。

调查科研不当行为指控的程序补充了良好科研行为守则。这类调查通常在地方(机构)层面进行,并由国家机构监督。但是,有些国家更愿意在国家层面进行调查。

为了实现完全合规并证明有效的自我监管,各个参与者——国家科学院和研究资助机构、聘用科学家的大学和研究机构以及科学家本身——都有各自不同的咨询、管理或监管责任。

首先,欧洲科学基金会有两组利益相关者(其成员来自资助机构、国家研究组织和科学与文学学院)。其次,整个研究界在促进欧洲最高水平的科研诚信和更好的自我监管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在战略层面,需要在良好的科研行为守则、有效管理、监测这些标准以及对调查科研不端行为的指控制定透明的程序之间发展更多的共同之处。整个欧洲在这些领域的进展将改善质量保证,加强科学的自我监管,并有助于增强公众对科学的信任。因此,欧洲科学基金会认为下列结论和建议为在欧洲层面就这个重要议题采取进一步行动奠定了基础。1.科学的全球化及其广泛的组织间和国际合作,以及当前公众对自我监管的担忧,都强调了扩大和协调良好科研行为规范和科学欺诈调查指控程序的必要性。2.欧洲的科学机构正在对这些压力作出回应(尽管有些是不平衡的),并正在解决科学伦理和诚信的道德问题以及与自我监管有关的更实际的问题。3.欧洲科学基金会拥有23个国家的广泛成员,对于组织和规范良好科研行为,其在成员国之间促进共同方法层面发挥着全欧洲独特的地位。4.目前关于欧洲研究区(ERA)的辩论引入了有利的政治因素,并为采取行动创造了机会。5.在战略层面,需要在欧洲层面采取若干可能的举措以加强整个欧洲实现科研诚信和良好科研行为的方法。下面列出的一些纯粹是建议;其他的则需要更积极的干预。

ESF承诺:1.支持和大力提倡科研和学术中良好科研行为的概念和原则;2.提倡科研机构选拔科研人员的原则是透明的,主要以科研质量、创造力和前途为标准,不因性别、种族、政治观点或文化背景而受歧视。

欧洲科学基金会认为其他一些行动是必要的。在采取行动时,该方法应具有包容性,并对许多基金会成员组织和其他欧洲组织已经取得的成就以及国际科学联盟理事会(ICSU)和其他类似机构开展的相关国际发展情况保持敏感。真正的进展需要与这些倡议联系起来。重要的是,应在不损害行政措施的辅助性原则的情况下,在最佳实践的基础上协调政策和程序。

因此,我们建议:1.作为国家学术机构的ESF成员组织应在那些尚不存在国家良好科研行为规范的研究和学术领域中制定这些规范;2.作为国家学术机构的ESF成员组织应该就调查科学不端行为指控的最合适的国家方法进行讨论(如果还没有这样做),是否要通过一个独立的国家机构(如丹麦)实现,或通过每个大学和研究机构的正式程序及其他方式实现。3.作为研究资助机构的ESF成员组织应考虑如何使一个机构有资格申请研究资助,条件是该机构有良好科研行为的足够政策和调查科研不端行为的程序。4.聘用科学家的ESF成员组织应作为负责任的雇主,为良好的科研行为提供明确、公平和强有力的指导方针,并为实施这些指导方针和调查科研不当行为指控提供有效和透明的管理程序。

最后,重要的是要考虑是否需要任何全欧洲结构来加强国家安排,例如,通过维持一个由在调查科研不端行为的地区或国家委员会中任职的著名科学家组成的学院,或者通过建立监察专员制度,为科学界的“举报人”提供咨询服务。考虑这些问题不仅需要涉及ESF及其成员组织,还需要涉及其他相关的欧洲组织,包括代表大学的组织。

介绍研究和学术的性质:1.科学研究和学术是包含着广泛的知识和实践努力的多样化和多方面的活动。这包括理论研究、实验工作和调查,以及对前期工作的验证、进一步分析和推广。其目标是扩展人类的知识和我们对物理、生物和社会世界的理解。2.科学的进步依靠信任。科学家必须对其他科学家的成果有信心。此外,社会必须信任科学家的诚实和动机以及他们成果的诚信。目前欧洲对科学的幻想破灭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失去了公众信任。3.为了重新获得和保持公众的信任,至关重要的是科学的道德和诚信不容置疑。在科学研究和学术的设计、实施、解释和报道方面的良好实践是诚信的保障。它们是全球科学界相互信任、科学家与公众之间加强信任的先决条件。只要有信任的气氛,科学成果就更有可能为人类的利益而被接受、利用或应用。

自我管理:4.科学研究有一种非正式的自律传统,以确保保持最高的职业诚信标准。然而,在过去的20年里,在日益复杂的科学世界里,一些趋势使传统的、低调的自我监管方式受到冲击。5.科研人员之间对稀缺的研究和奖学金资金的竞争加强,以及对论文发表作为业绩衡量标准的强调,给他们带来了迅速产生成果的压力,这反过来又产生了缩短正当程序的诱惑。高级研究人员和学者有时可能没有足够的时间亲自参与他们正在指导的各种调查的日常工作。一些公共资助机构对科学研究的功利价值也给予了更大的重视,这使得人们更加关注成果,同时也挑战了思想和行动自由的传统学术价值。6.以人为研究对象的社会科学和临床研究中始终存在伦理问题,而生物医学和生物技术研究的进步又加剧了这一问题。在当今更加包容的社会中,这些问题现在被广泛认为太重要了,往好了说,不应该留给科学界中非正式的和私下的讨论,往坏了说,这些问题都被科学家们忽视了。最后,一些广为宣传的指控和一些已被证实的科研不端行为和欺诈案件破坏了自我监管。7.所有这一切都使人们关注科研诚信和专业标准的问题,并对科学界施加压力,要求其加强自我监管过程并使其更加透明。

科研诚信原则:8.科研诚信是科学交流和合作所依赖的信任的核心。科研诚信要求从事科研和学术工作的人在任何时候都必须毫无例外地坚持以下基本原则:在设计和调查方面达到最高的专业标准;在进行研究、学术研究和分析数据时,采取一种批判性的、开放的方法;对合作伙伴、竞争对手和前辈的贡献要坦诚和公平;在科学探索的各个阶段都要做到绝对诚实,特别是要避免:任何形式的欺诈,如伪造或篡改数据或记录,盗版或抄袭,破坏其他科学家的工作、记录或者协议的,作为审查员或主管泄露机密,科学家们在这类行动中相互串通。

为了保持内行和公众的信任,所有科学家都要承担个人责任并维护这些基本价值观至关重要。

良好科研行为:9.良好的科研行为包括在科研诚信的框架内规划、实施和报告研究和学术所需的所有程序和实践。通过提供一种通用的方法,良好的实践促进了至关重要的同行评审、验证和可重复性的外部过程。这使得其他科学家能够判断新贡献的知识和观点的有效性。收集和解释信息的标准方法也减少了科学家的个人背景和价值观可能无意中带入的个人偏见。良好的科研行为所创造的审计线索提供了质量保证,并为打击科研不端行为和欺诈提供了宝贵的支持。10.为了有效,良好的科研行为必须在书面指导或规范中明确规定。还必须有执行它们的管理程序和监督过程以确保遵守。欧洲的大学和研究机构越来越多地采用这些措施。11.18-50条说明了良好科研行为的主要组成部分,并简要说明选定国家目前的情况。

科研不端行为:12.20世纪80年代,美国有几起众所周知的案例,使得科研不端行为的指控首先在美国引起了公众和政治上的重大关注。其中一些案件引发了诉讼。虽然一些突出的案例可能引起了过度渲染,但很难否认这样一个结论:基于灌输科研诚信价值观的传统方法的科学自律,未能充分满足公众和政府的更高期望。13.作为回应,美国国家科学院成立了一个科学责任和研究行为小组来审查科学不端行为。在1992年至1993年期间,该小组发表了定义性报告《负责任的科学:确保研究过程的诚信》以及包含良好研究做法和处理科研不当行为指控的准则。

伦理和负责任的科学:14.科研的道德层面以及科学家的伦理和社会责任本身就是学术研究和辩论的主题。例如,在瑞士科学学院联合会赞助下出版的两篇论文集以及JohnZimanFRS.教授等撰写的权威机构的书籍和文章中,这些主题都得到了进一步研究。现在有一个创建于1995年的国际同行评议的杂志,致力于研究与科学家和工程师直接相关的伦理问题。然而,这些研究超出了当前综述的范围。15.对科研道德愈加关注也反映在由国际科学联合会理事会(ICSU)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1999年布达佩斯举行的国际科联/教科文组织世界科学会议议程中创建的高层论坛,同时也反映20008月在英国剑桥举行的第50届帕格沃什会议上发表的一个关于滥用科学的工作报告。16.总的来说,全球科学界正在积极回应社会的关切和期望,尽管一些科学家认为反应太慢。科研诚信、高专业标准和公众信任是科学家们高度关注的问题。一些国家、欧洲和国际机构已经采取行动,旨在提高人们对科学伦理层面的认识,鼓励良好的科研行为,并制定调查研究不当行为指控的程序。所有这些都有助于加强自我监管的过程。17.然而,人们可以感觉到,欧洲科学界在机构和个人层面上,对于需要在多大程度上采取新措施和多快采取新措施上缺乏一致意见。欧洲科学基金会显然可以通过协调欧洲领域的进一步发展来发挥领导作用。

良好科研行为介绍:18.20世纪80年代后期,生物医学研究界首次制定了良好科研行为制度和建立了不当行为处理程序。到2000年中期,欧洲的个别研究机构已经取得了很大的进展。下面总结几个比较重要的进展。19.20世纪90年代中期,英国医学研究理事会(MRC)就生物医学和临床研究的伦理、良好的科研行为以及对研究不当行为指控调查程序发表了一系列报告。医学研究委员会最近发表了关于良好科研行为的最新指南,这些指南可以作为生物医学研究的一般模式。其他英国研究委员会现在已经制定了他们自己的良好科研行为指南。20.德国的赫尔曼/布拉赫(Herrmann/Brach)事件被广泛报道,受此影响,德国的德国科学研究委员会(DFG)任命了一个国际委员会(SelbstkontrolleinderWissenschaft):从科研体系中探索失信的原因;讨论预防措施;研究现有的专业自我调节机制。21.委员会在1997年底提交了一份全面的报告,分析了这些问题,并提出了16项建议,包括良好科研行为的原则和操作,以及调查研究不当行为指控的程序。这些建议为制定一套欧洲共同标准提供了优良基础。22.2000年中期,有13所德国大学根据委员会的建议,确定了它们关于良好科研行为的规则,另外17所大学的工作也在进行中。23.在法国,一个关于科研诚信的工作组在1998年建议INSERM研究所应在现有的临床研究法律要求的基础上,积极在其单位推广良好的实验室研究行为。工作组还建议该组织应该有正式的原则和程序来处理科学欺诈的指控。24.INSERM的工作组指出,为了最有效地调查欺诈指控,特别是在合作开展的研究里,需要在法国各大学和研究组织之间协调良好的实验室研究规范和程序。从更广泛的角度看,工作组设想,欧洲科学基金会可能需要在整个欧洲领域制定统一的道德规范和良好研究规范。25.在处理严重不当行为指控的问题上,工作组认为调查专家(与INSERM)之间应该保持一定程度的独立,并建议从长远来看,欧洲科学基金会应该创建一个科学家学院,可以作为独立的专家,并根据具体情况调查欧洲范围内的科学欺诈指控。26.根据工作组的建议,INSERM现已制定了一份全面的进行生物医学研究的良好研究守则。它是一个适合分发其所有研究人员的受欢迎的规则。

良好科研行为守则的范围:27.虽然满足特定学科和国家情况要求的细节有所不同,但良好科研行为指南应包括下列关键领域,这些领域将在以下各段中详细阐述:设计和开展研究和学术研究,包括记录和分析数据或发现;整理、存储或归档数据;发表研究和学术成果;保护知识产权培训、发展和指导年轻科学家任命学者和其他研究人员。28.围绕工作场所的健康和安全、在研究中使用人和动物、环境保护、数据保护和个人隐私等立法要求的核心,欧洲科学基金会:研究与学术活动中的良好科研行为制定了若干良好行为守则。

设计和方法:29.应合理设计所有的研究,使其有一个明确的目标,要么回答一个有效的科学问题,要么在学术上增加对事件、个人、概念或现象的理解。研究的设计必须是可靠的,所提出的程序在技术上是可行的,预期的分析方法是适当的。30.因此,协议和计划应该清楚与明确。它们应包括目标材料、方法、时间表和将要使用的分析方法的具体细节。明确和完整的文件记录的方案不仅对那些进行研究的人是必要的,而且对那些希望在以后评估或复制工作的人也是必要的。至关重要的是,研究的所有参与者都承担起这些关键的初始步骤的责任。31.在整个研究过程中,所有参与者必须清晰和准确地记录每天遵循的程序和获得的结果。应特别注意这些记录的完整性、诚信和安全性。那些研究人员应该在每天的工作结束时在记录上签名来证明他们的发现。这些记录必须以纸质或电子格式安全地保存。其目的是提供一个持续的、可验证的良好科研行为记录。32.人文和社会科学的研究经常涉及与人的互动。在这种情况下,公民有权在其个人生活中受到保护,不受不道德的干涉。瑞典人文和社会科学研究委员会发布了一份道德准则,其中规定了这类研究的四个关键要求,如下:告知个人有关研究计划的各个方面;确保他们自愿参与“知情同意”原则;在尽可能严格保密的条件下处理和存储个人信息;仅为研究目的而使用这些信息。33.然而,保护个人和允许正直的研究人员访问数据之间的平衡是微妙的。指南应该足够灵活,允许对有价值的(和昂贵的)数据集进行合法的复制,甚至二次分析,以解决新的而且很可能是不可预见的研究问题。这种方法实际上减少了新数据的收集和社会调查的需要——这一点已得到数据保护委员的认可。34.英国经济和社会研究理事会(ESRC)为社会科学界制定了一份政策声明和指导方针草案,旨在在保护数据主体利益的同时,使社会数据对社会的利益最大化。35.法国研究学院DéveloppementIRD)最近发起了一场关于专门针对发展研究的专业准则的辩论。它正在设法确定在以合作为基础的发展研究中,是否存在着涉及研究行为的特殊因素,同时考虑到伙伴国家在其政治、社会和文化特点以及人力和物质资源方面的弱点。

数据积累、处理和存储:36.数据产生于实验研究和学术研究的各个阶段。数据集是一种重要的资源,它使后来的科学解释和结论得以验证。它们也可能是进一步研究的起点。因此,所有主要和次要数据都必须以安全的、可访问的形式存储。37.研究机构必须特别注意记录和归档原始研究和学术数据。一些良好行为准则建议至少保存10年,而对于特别重要或敏感的数据则期限更长。如果在研究进行的机构中,在存储数据时存在实际或其他问题,应考虑以国家或地区学科为基础的档案。

发表研究和学术成果:38.在同行评议的期刊或学术书籍中发表是科学发展中的一个重要阶段,标志着数据、理论、解释和范式正式进入公共领域。出版物的署名权完全来源于对该作品的创造性贡献。在联合作者的情况下,每个人都应该对创造性或分析过程作出重大贡献,并且每个人都必须对结果文章或书的内容承担共同的责任。荣誉作者或代笔作者的做法是不符合这些原则的,也不符合良好的科研行为准则。39.作者身份带来了更多的责任。特别是,作者需要提供关于材料和方法以及他们使用的任何分析和统计技术的详细说明,使读者能够判断所采用的方法的有效性,并在需要时可以复制分析。作者还必须诚实和坦率地提及早期的工作,承认其他科学家的学术贡献并表明任何潜在的利益冲突。40.科学期刊也有责任。他们应该在他们的指导方针中明确他们致力于最佳的国际出版行为规则。如今已拟订了普遍接受的规则,且大多数高质量出版物都遵守这些规则。尤其审稿人和编辑委员会成员应该要求表明实际的或潜在的利益冲突。此外,应定期公布这些委员会的会员身份和担任专家审查员的名单。许多出版商也为作者发布了明确的指导方针。41.科学界的许多人在思考过程中自由地与同事分享他们的想法和数据——通过讨论、通信或在学术会议上。任何通过这些非正式渠道而获得的信息的后续利用,在没有直接参与或没有明确批准是观点的创造者的情况下,都相当于侵犯了有关科研人员的专利。

保护知识产权:42.科研工作者有责任确保其工作产生的知识产权得到妥善保护。这就要求他们对产生新发现的步骤保持全面、准确和同步的记录。重要的是,他们要明白该记录必须经得起法律的挑战。同样重要的是,他们在获得专利保护之前避免公开披露。欧洲和美国在信息披露方面的法律差异很大。43.科学家还有进一步的责任,在可能的范围内,确保他们的研究和学术应该为社会的利益而发展。如果产品需要开发和销售,这可能涉及向工商界转让或许可知识产权。

培训、发展和指导青年科学家:44.培养和发展青年科研人员是所有科学工作者的重要责任。这些活动不应局限于提供必要的技术技能,使他们能够进行研究并成为独立的调查员。培训还必须反复灌输科学的核心伦理标准规范以及最佳科研行为准则。45.过去,年轻科学家通过与资深科学家一起工作和指导非正式地学习了这些价值观和规范。这些办法还辅以偶尔出版的刊物以提供一般性意见;例如彼得·梅达沃爵士的《给年轻科学家的建议》。46.在当今世界的压力下,需要更严格的途径来帮助年轻科学家理解科研诚信的重要性,并在他们的职业生涯中尽早采用良好的科研行为准则。一些大学现在定期为他们的研究生提供关于这些问题的短期课程。1989年,美国国家学院出版了一本名为《成为科学家:负责任的研究行为》的册子,描述了科研行为的伦理基础以及科研人员可能遇到的一些专业问题和困境,这本册子是写给初级研究人员的,并向研究生和本科生分发了约20万份。47.1995年,由国家科学院、医学研究所和国家工程院联合出版了增订第二版。虽然它是为美国读者写的,但它所描述的原则和价值观是普遍有效的。这本小册子在整个欧洲都很有价值。48.在导师问题上,DFG委员会建议,研究生除了正式导师外,还应与两名有经验的科研人员交流合作,且学生可自行选择其中一名。这一安排将在科研行为或其他方面的任何冲突情况下创造调解的安全阀。

学术和科研人员任命:49.科学的进步是科研人员个人自由、创造性思维的结果。学术和相关机构在招聘科研人员时,应高度重视其科研卓越性、创造力和潜力等选拔标准。50.科研职位的任命程序应该是透明的,应当提前明确公布选拔标准并在选拔过程中遵守。这些程序还应具有社会包容性,旨在解决社会群体缺乏代表性的问题。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利用政治或任何其他外部影响来推动特定候选人的任命。

管理良好科研实践介绍:51.科研人员有道德义务在没有外部控制和制裁威胁的情况下保持最高的诚信标准。然而,在如今的世界上,涉及科研诚信问题的敏感性强调了科学界自律的必要性。因此,科学机构必须拥有正式和透明的程序来管理和监测其良好科研行为政策。

机构责任:52.各个大学和研究机构的主要责任是为它们所雇用的科研人员制定良好科研行为的实际规则。有必要建立明确而有力的制度政策是最近对科研诚信审查的一个中心建议——例如发展基金委员会。53.良好研究行为的制度必须纳入和加强任何现有的民事立法或实践守则,例如在科学实验中使用动物,在生物医学研究中使用人类患者以及在社会科学中使用调查问卷。54.这些规则将影响到科学家个人,重要的是,大学和研究机构应以民主的方式制定它们的良好科研行为规则,让它们的专业工作人员参与其中。一旦商定,这些规则应广为宣传,并在必要时通过雇用条款和条件使其对一个机构的所有成员具有约束力。55.大学和研究机构需要有适当的管理结构和程序来执行它们的良好科研行为守则,包括以下机制:根据每个科研单位的规模,在其管理结构内下放指导、监督、解决冲突和质量保证的责任;保持有效的管理审计跟踪以验证这些程序;任命科研人员在冲突情况下可以求助的调解人,包括涉嫌科研不端行为的案件;调查科研不端行为的指控;将良好科研行为的原则和规则纳入教学课程和青年科学家学者的教育中。

课题组责任:56.机构应将采用良好科研行为和始终在机构政策框架内运作的责任委托给各个部门、研究实验室和团体。这些组织必须制定适合其特定学科和情况的机制,以确保遵守良好行为准则。特别是需要有监测方法、数据记录和笔记本以及检查审计追踪诚信的机制。合规性监控的职责最好配给每个研究组的一名经验丰富的成员。57.在更哲学的层面上,学校、系和研究小组的负责人及其资深同事有责任在他们的小组或单位创造一种氛围,鼓励所有人在他们的研究和学术行为中追求最高的专业标准。

科学家个人的责任:58.最近有人建议,如果学生在毕业时做出承诺,就像医学毕业生的希波克拉底誓言那样,研究者们以绝对诚信的方式工作的内在道德责任可能会得到加强。一些专业团体和机构已经为他们的成员这样做了,他们的想法是,在毕业生毕业时将这种方法扩展到所有人,不管他们的学科是什么。大学的支持与合作显然是必不可少的。59.1999年在布达佩斯世界科学大会上讨论了这样一个建议,目前欧洲和美国正在跟进。然而,科学界的一些成员强烈反对这个想法不切实际。

国家科学院的领导:60.国家科学院有能力在追求科研诚信和良好科研行为方面发挥领导作用。它们通常是建立和支持国家科学伦理委员会以及提名独立专家参与调查科研不端行为案件的最合适的独立机构。那些雇佣科学家的科学院有额外的责任制定和管理他们自己的指导方针和行为规范。

研究资助机构的作用:61.研究资助机构有特殊的资格来展示在促进科研诚信的高标准方面的领导作用。作为研究资助的一个条件,他们可以要求机构和主要研究人员在开展研究和学术时坚持良好的科研行为,并通过例如存档的方式提供结果和数据收集。一些研究资助机构已经有很大进展。在美国,作为接受研究资助申请的先决条件,美国国家科学基金会(NSF)和美国国立卫生研究院(NIH)要求所有提交申请的大学和其他研究机构不仅要制定良好科行为的规则,而且还有处理科研不端行为指控的程序。DFG委员会建议德国采用类似的方法。62.出于同样的原因,资助机构、研究委员会和基金会有责任通过其研究评估程序的诚信树立榜样。他们的经营政策和做法必须具有公平、诚信、保密和透明的特点,其中一些已经发布了指导方针。63.保密性要求所有评估或管理研究基金申请的人员不应将特权信息传递给他人,并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其安全存储。他们必须对他们审查的研究提案保密,并披露任何利益冲突。这扩展到通过担任外部推荐人为审查过程做出贡献的人。64.对开放性或透明度的考虑要求研究资助机构使用的程序应予以公布,包括同行评审员将适用的标准。他们的咨询委员会以及那些承担管理和行政职责的人的名字也应该公开。

学术团体和专业团体的贡献:65.科学领域的学术和专业社团传统上为其成员制定了专业标准指南,特别是在具有明显道德考量的领域。DFG委员会鼓励科学学会在这一领域更有作为。

合同研究:66.良好科研行为守则提供的指导同样适用于由商业赞助商、政府或官方机构资助的合同研究。然而,当研究项目根据合同进行时,会不时出现紧迫感。这些通常与知识产权的所有权和利用以及出版安排有关,应在合同最终确定之前明确解决并达成一致。67.一些政府和商业研究客户现在希望研究组织获得正式的认证,例如ISO9000,作为质量保证的衡量标准,并且可能会将其竞争性招标过程限制于获得认可的组织。

整个欧洲的统一方法:68.2000年初,欧盟委员会通过了一项由研究、培训和发展专员提出的题为“迈向欧洲研究领域”的政策文件。该文件旨在引发一场关于欧洲探索更好的整体框架的必要性和实现方式的辩论。69.关于科学伦理,《迈向欧洲研究领域》认为,在国家和欧洲层面建立的伦理委员会之间应该有更紧密的联系。应该比较国家和欧洲研究计划中采用的道德标准和规则,以围绕共同原则保持一致,同时尊重成员国之间的敏感性和意见差异。该文件的结论是,如果各个国家委员会都包括来自其他欧洲国家的专家,那么传播良好科研行为的过程将会得到加强。70.尽管主要涉及科学伦理,但这些观察结果同样与在整个欧洲实现更统一的良好科研行为标准所需的政策和管理实践相关。

调查科学不端行为的指控介绍:71.重大的科学不诚实事件并不常见,但当它们发生时确实引起了相当大的关注。它们不仅对报告的数据提出质疑,而且破坏了公众对科学的信心和科学家之间的相互信任。赫尔曼/布拉赫事件仍在德国引起反响。就在20008月,一位主要作者在同行评审后不得不撤回已经发表在《科学》杂志上的分子生物学论文,因为一位共同作者承认更改了凝胶记录和其他数据。

正式程序:72.建立不当行为指控调查程序的主要责任在于开展研究的每所大学和研究所。初步调查通常应在该机构进行。每个机构还有责任确保美全体员工了解构成不当行为的行为,并适当公布其调查程序。73.无论对科学不端行为的指控的来源是什么,都必须确保对举报人和被告伸张正义,并让他们看到正义得到伸张。真诚的投诉必须以诚信、保密和不损害投诉人的方式进行。同样,作为此类指控对象的员工,除非被证实不端行为,有权期望他们的工作被视为诚实的,并且他们将受到保护,免受毫无根据、无聊、恶作剧或恶意的指控。74.考虑到这些因素并基于DFG委员会的建议,以下一般要求应包括在调查不当行为指控的所有程序中:严重偏离良好科研行为并被视为构成科学不端行为的行为类别的定义;管辖权、程序规则(包括举证责任规则)以及旨在确定事实的初步和实质性调查的时限;相关方发表意见的权利,以及排除利益冲突的规则;调查的保密性,但如果保密的需要与寻求真相的需要之间存在冲突,则必须保证后者;可用制裁的范围,应与任何经证实的不当行为的严重性相关;决定制裁的管辖权。

地方和国家调查:75.美国的两个主要的公共研究资助机构NSFNIH设立了常设办公室来维护其科学计划的诚信——NSF监察长办公室(OIG)和NIH科研诚信办公室(ORI)。然而,处理科学不端行为指控的主要责任在于所属机构。联邦机构OIGORI则为这些机构提供了政策指导和技术援助,并履行审查和监督职能。自1992年成立以来,ORI已记录了1500多起关于公共卫生和生物医学研究不当行为的指控。大约20%需要正式调查。不当行为已在大约100起案件中得到证实——约占原始指控的6%76.除了在斯堪的纳维亚半岛之外,欧洲也是在当地调查指控——由发生所谓不当行为的大学或研究所进行。在大多数国家,这是在没有像美国ORI这样的国家机构的监督下完成的。一些研究机构已经颁布了处理其研究机构中科研不端行为指控的规定。77.斯堪的纳维亚的方法主要背离了欧洲在机构层面进行调查的普遍做法。丹麦医学研究委员会于1992年成立了丹麦科研不端委员会,最初是为了调查生物医学研究中的欺诈指控。该委员会现在隶属于丹麦研究部并涵盖所有学科。丹麦人认为,集中调查从一开始就引入了一个重要的独立因素,并克服了大学在调查自己的科研人员时可能存在的任何限制。78.其他北欧国家在很大程度上遵循了独立调查委员会的丹麦模式,但它们通常允许当地机构进行初步调查。例如,挪威研究委员会于1994年成立了一个评估卫生研究不诚实行为的国家委员会。除了调查涉嫌科研不诚实的案件外,该委员会还促进采取措施防止卫生研究中的不诚实行为。迄今为止,委员会已调查了九起案件。79.1999年初,瑞典的一个议会委员会在一份旨在加强公众对研究系统监督的报告《良好科研行为》中提出了广泛的建议,包括设立一个国家委员会来处理涉嫌科学欺诈的案件。

上诉:80.自然正义要求提供仲裁和上诉安排。建立此类设施的责任可能由国家资助机构和/或专业机构承担。获得仲裁和上诉机制的安排必须平等地提供给雇佣单位、举报人和被指控不当行为的人。

监察员:81.在科研人员怀疑其他人(可能是资深科学家)的行为时,DFG委员会建议设立一个国家监察员(或一个小型委员会)。它的任务应该是根据良好的科研行为和科研不端造成的损害,向科学家和学者提供建议和帮助,并就其工作发表年度公开报告。82.此类调解人或委员会可以成为科学家们解决问题时可信赖的第三方。这将减轻潜在“告密者”所经历的孤立,并可以提供当地无法提供的明智建议。监察员可以处理被判断为与相关大学或研究机构严重关切的事项。但他们无权调查涉嫌的不当行为。除了其内在好处之外,按照这些方式设立调解机构将向公众和政治家发出明确的信息,即科研界正在认真进行自我调节。83.DFG监察员实际上是一个三人委员会,已经活跃了一年左右,并向DFG参议院提交了第一份报告。

(文章来源:《评价通讯》2022年第2期  张晨露译)

(网络编辑:闫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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