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全国教育学会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8-06-25浏览次数: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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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工作者坚信并维护每一个人的价值与尊严,认同追求真理、力争卓越、培养学生民主精神的极端重要性。要达到这些目标,根本在于保护学习与教学的自由,确保所有人的平等受教育机会。教育工作者承担着遵守最高道德准则的责任。

  教育工作者认识到内在于教学过程中的责任之重大。渴望获得同事、学生、家长以及社会成员的尊重与信任,是教育工作者保持最高水准的道德行为的内在动力。《教育职业道德规范》既是所有教育工作者的理想,也为其行为提供了评判的标准。


  原则一 对学生的责任

  教育工作者努力帮助每一个学生实现其潜能,使之成为一名有价值、有能力的社会成员。因此,教育工作者致力于激发学生的探究精神、求知与理解欲望,以及成熟的价值目标的形成。

  为了履行对学生的职责,教育工作者:

·在学生的求学过程中不应无理限制学生的独立行动。

·不应该无理阻止学生接触各种不同的观点。

·不应故意隐瞒或歪曲有关学生进步的主题内容。

·当学生的学习、健康及安全受到危害时,应为保护学生做出恰当努力。

·不应故意使学生处于尴尬或受贬低的处境中。

·不应基于种族、肤色、宗派、性别、原国籍、婚姻状况、政治或宗教信仰、家庭状况、社会或文化背景、性倾向不公正地——

a.不让学生参加某活动

b.剥夺学生获得某项好处

c.让学生获得优待

·不应利用与学生的职业关系谋取私人利益。

·不应透露在职业服务过程中获得的有关学生的信息,除非完全用于职业目的,或法律要求。

原则二 对本职业的责任

  公众赋予教育职业以信任与责任,对其职业服务提出了至高要求。

  教育职业服务的质量对国家及其公民有着直接的影响,在此信念下,教育工作者应该不遗余力地提高职业水准,努力营造一个鼓励运用专业判断能力的氛围,创造条件吸引值得信赖的人从教,帮助避免不合格人员从事教育。

·为了履行对职业的职责,教育工作者——

·不应在求职的申请资料中故意作出错误陈述,或未能透露有关其能力与资格的事实材料。

·不应瞒报或歪曲自己的职业资格。

·不应帮助在道德、教育背景以及其他有关特征方面不够格的人进入教育职业。

·不应有意对某职业岗位申请者的资格作出错误陈述。

·不应帮助一个非教育工作者实施未经授权的教学实践。

·不应透露在职业服务过程中获得的有关同事的信息,除非完全用于职业目的,或法律要求。

·不应故意对同事作出不实或恶意的陈述。

·不应接受任何可能损害或影响职业决定或行为的酬金、礼品或好处。


  本职业道德规范于1975年由该组织代表大会通过。

来源:美国全国教育协会官方网站

(文字编辑:林雅静 网络编辑:林雅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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