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韩国和日本这两个与我国有着类似儒家文化的东亚国家,公立中小学教师都属于公务人员,教育的公共利益与教师的私人利益分得非常清楚。韩国规定,不仅公立中小学教师,甚至包括公立大学教授,其私人授课的行为是触犯地教师的规定,甚至是违法的。韩国尤其禁止以升学为目的,聘请大学老师来为高中学生进行有偿上课,甚至禁止教师在线收费授课的行为。与韩国不同,日本对此规定较为宽松,不是一概而论禁止公立学校的教师有偿补课,而是设立严格的审核程序。日本公立学校的教师想要从事有偿授课,需要通过一套严格的程序审核,而这个过程非常慢,一定程度上表明了国家不鼓励有偿补课的态度。不过,日本公立教师退休后可从事有偿补课,因与其职责的相关性大大降低。
在美国,大多数州禁止公立学校的教师从事有偿补课,这是与美国通行的、由美国全国教育协会制定颁布《教育专业伦理规范》的精神相一致的。该规范从学生和教育专业两个方面规定了教师义务,明确了教育工作者“为人师者的责任就是以最高的标准恪守伦理原则”。而美国对公立学校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一般有两套制度性规定:一是各个州享有自主的教育管理权,可根据每个州各自的情况制定处理公立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或有偿辅导的问题;二是将公立中小学教师系统纳入国家公务人员系统,接受旨在防范公务人员利用职位以权谋私或导致与本职工作产生利益冲突的行为规定。因此,美国有些州对教师有偿补课的态度比较宽松,不鼓励,但也不明令禁止。如果教师因有偿辅导违背雇佣合同,遭到学校解聘,教师有权向当地学区申诉,例如在弗吉尼亚州,教师对学校因其有偿补课开除的话,则有权向当地学区教育部门甚至司法部门提请申诉,相干部门严格保证教师能够落实该程序权利。
与之相对,美国有些州对此则有更严格的规定,明令公立学校教师履行关于公务人员的规定,例如在马萨诸塞州,教师若被认定为利用职务谋取私利,要求在教或非在教学生聘请其补课,则会被科以高额罚款。有些州则出于不得损害没有能力聘请教师进行辅导的学生利益,规定所有教师不得对自己的学生以及非自己在教学生有偿辅导,包括网络在线辅导(例如新泽西州)。
从上可见,美国在对待教师有偿补课或有偿辅导问题上,存在多元规范:基于适用国家公务人员的规定;基于通行的教育伦理规范中关于教师义务的条款;根据与学校签订的雇佣合同;根据具体考核教师资格部门或当地学区的专门性规定。在这些不同规范的背后,共同依据的是同一个原则,即教师具有避免利益冲突的义务。一旦教师有偿补课或有偿辅导带来的教师私人利益可能与作为公务人员和教育工作者的公共职责构成实际的及潜在的利益冲突,该教师则需要立即停止该行为。反过来说,因为避免利益冲突是一个最低限度的规定,在不违背这个前提下,公立教师有权利用业余时间和技能从事有偿补课。而随着当今在线教育发展越来越迅猛,教育主管部门并没有明确规定在职教师不得在Coursera、edX和Udemy等在线网络课程机构收费授课,教师在不损害本职工作前提下,可自愿成为网络授课老师,赚取合理收入。
在德国和法国,公立学校的教师有着非常高的社会地位,收入和地位高于社会平均收入水平。与美国类似,德国和法国的公立学校教师属于国家公务人员,对教师能否从事有偿补课的规定也由此等同为公务人员能否从事有偿业余工作的规定,例如法国教育部于2007 年出台的《中小学教师专业能力标准》第一条就规定了教师作为国家公务员的道德规范和职责。但与美国存在多元的、较为宽松规范不同,德国教育部门明令禁止教师从事有偿补课行为,否则将被处分并写入个人档案,甚至撤销教师资格。
与上述相对,我国教育部2015年出台的《规定》针对有偿补课有三个底线规定:明令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组织、推荐和诱导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严禁参加校外培训机构或由其他教师、家长、家长委员会等组织的有偿补课;严禁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但在某些方面还存在一些不太清晰的地方。例如,国外大多数国家的教育部门对公立学校在职教师从事有偿教育活动可分为禁止型、不鼓励型、允许型和放任型,而不是无差别地全面禁止。此外,我国教育部的《规定》在涉及在线有偿授课问题上也有所之后,没有具体规定当下发展迅速的在线收费课程、在线收费辅导等是否属于违背规定的有偿补课行为。
(撰写人和译者:素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