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职业伦理准则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9-05-08浏览次数:21

     《教育职业伦理准则》(Code of Ethics of The Edu-cation Profession)也称“NEA准则”。1968年由美国国家教育协会(NEA)正式制定,并得到约200万从事教育工作的人签署赞同。规定教育者应“根据各个学生在何等程度上发挥其成为有价值的优秀公民的潜在的能力,来评定个人的成绩。因此,教育者鼓励探索精神,促进其获得知识与理解力,形成对有价值的各种目的作深入思考。在对学生履行义务时,教育者应:

1)没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学生的各种意见。

2)不准故意歪曲或不教自己负有责任的学科、科目的内容。

3)面对有害于学习、健康、安全的各种情况,必须为保护学生而作相应的努力。

4)在执行作为教育者的职责时,不准毫无必要地使学生为难,或挫伤学生的心灵。

5)不得以人种、肤色、信仰以及出身国为理由,禁止学生参加特定的活动,或阻止其受到特定活动的关怀,或在照顾和利益上区别对待。

6)不得着眼于个人利益来利用教育者与学生的关系。

7)教育者通过工作获取的情况,只要不是应用于职业方面的目的,或法律所要求的范围里,不得公开向人泄露。

8)除了没有物色到合适的教师之外,不得对自己所担任的年级学生进行个别指导并接受报酬。”并对教育者的“爱国心”、教育者在履行社会和个人教育工作职责等方面提出了道德要求。关于教师的职业态度,指出“在行使作为教育者的权利和责任时,必须公正平等地对待所有从事这一门职业的人”“不得有目的地利用威胁手段或达成特别约定,来对作为教育者的同行的意向决策施加影响”;“有关自己同行的情况报告,除了利用于职业上的目的外,不得公开向他人透露”;“不得故意歪曲同行”。并规定在大多数情况下,信奉这一准则是取得国家教育协会组织成员资格的条件之一,也是受到学校的聘用和取得州相关部门发出的教学许可证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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