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言
尊重每个人的价值和尊严,教育者认识到追求真理、献身事业和民主原则本质的至关重要,这些目标必然包括:保护学与教的自由和保证所有人在教育上的机会均等。教育者有无限接近最高道德标准的责任。
教育者认识到教育过程中固有的重大责任,渴望得到同事、学生、家长和社区成员的尊敬和信任,这激励他们去获得和保持可能的最高程度的道德行为。教育这一职业的道德规范显示了所有教育者的志向,并为行为判断提供了标准。
由美国教育协会(NEA)和/或分支机构为违反《规范》任一条款制定的补救条款是被排除在外的,并且此类条款不能以任何形式被强制执行,除非是美国教育协会(NEA)及其分支机构特别指定的。
原则一:对学生应承担的义务
教育者努力帮助每一个学生认识到他作为有价值的、有效的社会成员的内在潜力,因此教师的工作在于激励精神、获取知识和理解力以及有思想地表达出有价值的目标。
为了履行对学生的义务,教育者:
不能无故限制学生在学习中的独立活动。
不能无故否定学生的独到见解。
不能故意压制和歪曲体现学生进步的相关事实。
尽力保护学生在学习、健康和安全方面免受伤害。
不能故意使学生处于尴尬境地和受到蔑视。
不能基于种族、肤色、信条、性别、国籍、婚姻地位、政治或宗教信仰、家庭、社会或文化背景或性别倾向的不公平:
将任何学生排除在任何活动之外;
否定任何学生的补助金;
准许任何学生有任何特权。
不能利用与学生的职业关系谋求个人利益。
不能透露在职业过程中所获得的学生的个人欣喜,除非是基于必需的职业意图或法律的需要。
原则二:对职业应承担的义务
教育是被公众以信任和责任而授予的职业,它需要职业人员在服务过程中具备最高的思想典范。
教育的服务质量将直接影响到整个民族及其民众,基于这样的理念,教育者要竭其全力提高职业水准,形成这样的风气——鼓励英明的职业判断,以良好的氛围吸引值得信任的人从事教育事业,并协助阻止不合格的人进行教育实践。
为了履行职业义务,教育者:
在申请教育职位时不能故意做出错误的陈述,不能制造与能力和资格有关的虚假材料。
不能误传个人的职业资格和职业条件。
不能协助任何在人格、教育或其他相关属性方面不合格的人成为专业教育人员。
在候选人申请教育职位时,不能就他们的职业资格有意做出虚假陈述。
不能帮助非教育者从事无水准的教授活动。
不能透露在职业过程中所获得的同事的个人信息,除非是基于必需的职业意图或法律的需要。
不能接受任何可能削弱或影响职业决议或行动的赠物、礼物或恩惠。
(文字编辑:雨桥 网络编辑:林雅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