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印发《幼儿园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办法》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9-12-13浏览次数:49


1人负责5所左右幼儿园标准配备责任督学

  本报北京618日讯(记者王家源)教育部日前印发《幼儿园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办法》,规定教育督导部门要根据行政区域内幼儿园布局和规模等情况,原则上按1人负责5所左右幼儿园的标准配备责任督学。责任督学负责监督指导幼儿园的安全管理情况、规范办园情况、师德师风建设情况等。

  《办法》明确,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部门为行政区域内每一所经审批注册的幼儿园(含民办)配备责任督学,实施经常性督导。

  《办法》要求,责任督学参照《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规程》对幼儿园实施督导,每月不得少于一次。发生危及幼儿园安全的重大突发事件或重大事故,责任督学必须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及时督促处理并报告上级督导部门。

  《办法》还规定,教育督导部门负责对责任督学进行日常管理,包括对责任督学颁发督学证,实行登记管理,建立责任督学考核制度,对责任督学履行职责、开展工作和完成任务情况进行考核等。教育督导部门每月听取责任督学工作汇报,研究处理相关问题。教育行政、教育督导等有关部门要重视督导结果和责任督学建议,将其作为对幼儿园综合评价、主要负责人考评问责的重要依据。在幼儿园评优评先方面,应当充分听取责任督学意见。

(来源:《中国教育报》教育部官网,责任编辑:曹建,2019年6月19日)  

文字编辑:林雅静 网络编辑:林雅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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